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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育app勤工助學管理規定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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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一條 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增強學生勞動觀念,提高勞動技能,培養自立精神,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學生通過誠實勞動獲取報酬,解決經濟困難的重要渠道。為進一步規範此項工作,使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國家、山西省有關政策和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是指具有华体会体育app注冊學籍的在校學生。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争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學院鼓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完成學習任務的前提下,積極申請參加勤工助學,通過勞動取得報酬。

第四條 我院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管理,下設勤工助學工作崗位。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工單位未經學院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在校園範圍内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生處全面負責勤工助學工作,協調學院的人事、計财、教務、後勤、團委等部門來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系(部)勤工助學工作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統籌安排,管理監督,包括系(部)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計劃、組織、協調、實施、總結、管理等相關事宜,學生處将責成學生事務中心對勤工助學工作的具體實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職能

第七條 确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内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九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财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訂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标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三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産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學院勤工助學工作崗位職責

第十四條 接受本院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推薦安排學生上崗,為學生和用工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安全教育,并與用工單位配合,對學生進行崗前培訓,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優先考慮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但并不排斥家庭經濟較好的同學加入勤助行列。

第十七條 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确的勞動觀。對學生勤工助學的表現進行記錄和管理,根據系部勤助負責人或學生事務中心督察員反饋在勤助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終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院相關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勤工助學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和财政部有關文件精神,從教育事業費、學雜費收入和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設立學院勤工助學基金。為确保勤工助學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使其具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并将這項工作逐步引向規範化,對該基金實行專項管理,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 基金的使用途徑:华体会体育app勤工助學基金用于學生勤工助學報酬發放、勤工助學基地投資建設、勤工助學工作管理費用(包括技能培訓、宣傳組織、獎勵及其他辦公費用等)。

 

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及安排

第二十條 勤工助學的崗位分為固定崗和臨時崗兩種形式。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短時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據需要臨時設立的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一條 崗位的設置,必須由用工單位(校内、外)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經審核批準,并拟定用工協議,方可開展活動。固定崗于上學期結束前兩周申報,臨時崗一般應提前一周申報。學生非假期時間在校内參加勤工助學原則上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二十二條 學院鼓勵學生參加公益勞動,協調各用工單位為學生參加公益勞動創造條件。

 

校内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錄用學生需通過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安排,在校園網發布通知,經學生個人申請,系(部)推薦,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後錄用。錄用時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并與學生簽訂必要的用工協議,同時将錄用的學生名單、崗位工作情況和有關協議送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如在崗學生有變動,應及時通知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負責對上崗學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學生明确崗位職責,進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崗位技能培訓和日常考勤考核等。考勤考核須使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制定的《勤工助學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

第二十五條 工作期滿後,用工單位要如實提供學生工作期間的表現和評語,紙質檔案由學生個人和系(部)保存,電子檔案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院資助管理中心将對各單位勤工助學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評估,學生事務中心負責定期監督檢查工作狀況,對于工作較好的學生和單位,将予以适當的獎勵;對于生活困難但又無特殊原因,個人主觀上不願意參加勤工助學以及勤工助學工作不合格的學生将取消享受其它資助的資格。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院資助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八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推薦适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勤工助學酬金标準及支付

第二十九條 在學期結束或學期中,由用工單位報送《勤工助學報酬支付申報表》、《勤工助學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和用工協議,經院學生處審核無誤後發放。

第三十條 校内勤工助學分為固定崗位、臨時崗位兩種,工資分别計算發放。固定崗位工資标準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标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可适當上下浮動;學生參加臨時崗位的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每小時酬金不低于8元人民币;或由用工單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學生協商确定,并寫入用工協議。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參與學院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基金中支付;學生參與學院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三十二條 勤工助學的報酬根據用工單位提交的考核結果發放,對按要求完成任務者,全額發放;對工作不負責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務者,根據實際完成工作量結合處罰條款酌情發放。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條件、程序和原則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需具備以下條件:品行端正、學習努力,生活儉樸,無奢侈浪費現象;遵規守紀;健康狀況符合崗位要求。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需本人提出申請,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審核、登記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在學院公開發布的勤工助學用工信息中,學生可有針對性地選擇崗位,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名,經系(部)推薦、用工單位考察錄用,簽訂協議、上崗。對于集體性的臨時崗,可由組織者統一辦理集體登記、培訓等手續。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原則:

(一)課餘時間工作原則:學生應在完成教學要求,不影響學業的前提下參加勤工助學;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原則: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重點關注;

(三)安全原則:不組織學生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污染和輻射等極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特殊行業和專業的勞動;

(四)守信原則:學生在上崗前應與用工單位簽訂協議,對違約學生學院将取消其相應的權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學,不再給予資助。

 

                                  責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内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用工單位(部門)和推薦系(部)必須與學生簽訂《华体会体育app學生勤工助學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必須經學院授權,代表學院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华体会体育app勤工助學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确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确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争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八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九條 凡擅自外出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在其活動過程中出現問題由其本人負責。

第四十條 學生不得以勤工助學為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産和生活秩序;不得影響自身學習任務的完成。

第四十一條 禁止學生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傳銷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院嚴格禁止學生個人或團體擅自冒用學院名義對外實施各類經濟行為。

第四十三條對少數經濟特别困難的學生,需利用課餘時間從事以勤工助學為目的的盈利性服務活動,或有關學院需開展以專業實習為目的的盈利性服務活動,須經各學院研究并報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四十三條 勤工助學學生,須自覺遵守用人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部門的管理,接受學生處以及學生事務中心的監督檢查,确保工作期間按時到崗,若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離崗。

1)若出現違反用人部門規定的行為,用人部門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上報學生處,屢教不改者可由學生處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辭退;

2)若因違規操作造成事故損失者,一切後果由上崗學生自行承擔,并處以罰沒全月績效、通報批評等處分;  

3)對擅自離崗時間超過5個工作日者,扣發當月工資并辭退,且此後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學申請;

4)對無故缺勤學生,扣除當天工資,并扣罰當月績效工資50月;

5)對工作不認真,态度不端正等情況,經學生事務中心抽查發現者,扣除10/月,學期内連續發現3次以上者彙報學生處;

6)對于履行正常請假手續的勤助學生,抽查發現正常記錄缺勤即可;

7)若工作時間與上課、補課或會議活動等常規事項沖突,可适當調整上崗時間并提前向和學生事務中心助勤負責人和用人部門責任人提出申請;

第四十四條 勤工助學學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崗,須事先向用人部門請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學活動的,需提前一周向用人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部門審批後,報學生處備案,以便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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